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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( 争议) 解决

       非诉讼机制,包含的范围广阔,常用的英文表述方式为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,简称 ADR,一般翻译为“替代性纠纷( 争议) 解决”方法。对于ADR 的界定,美国1998 年《ADR 法》(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8) 规定: “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包括任何审判法官的判决以外的程序和方法,在这种程序中,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、调解、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,中立第三方在争论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。”非诉讼机制在欧洲一般被称为“法院外机制”( out - of - courtmechanism) ,其方式通常是引入一个第三方,如仲裁员、调解员或者是申诉专员( ombudsman) 来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。

英国仲裁师


       美国是现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( ADR) 的主要推行者和实践者。美国关于 ADR 的讨论最多见于 20 世纪 90 年代,那时民间诉讼繁多,法院积案如山,为减轻法官的负担,提高争议解决效率,而推行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。在美国主要的 ADR 方式有如下几种: 仲裁( Arbitration) 、早期中立评估(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) 、事实调查( Fact - Finding)、调解( Mediation) 、调解与仲裁混合方式、迷你法庭( Mini - Trial) 、谈判( Negotiation) 、申诉专员( Ombudsman) 、简易陪审团审判( Summary Jury Trials)等。

英国仲裁师

 
       在欧洲,人们常将 ADR 称为法院外机制( out - of - court mechanism),整个欧洲国家都有这种机制,它用来帮助民众解决纠纷,例如在消费纠纷中,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无法直接达成协议,他们就会采用 ADR 解决方式。在欧洲 ADR 方式通常是引入一个第三人如仲裁员、调解员或者申诉专员来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。人们认为,采用 ADR 比诉至法院更具有灵活性,更能契合当事人的需要,与诉至法院相比,ADR 更便宜、更便捷。然而这种法院外机制在欧盟内部的发展也不同,有的是国家间的,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消费者投诉委员会; 有的是地方性的,如西班牙的仲裁法院; 还有的源于私人或企业的发动,如银行或保险公司的调解员或申诉专员。由于机构不同,所以裁决的效力也大不相同。有的只具有建议的性质,双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,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间的消费者投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决; 有的只对专业人员有约束力,如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申诉专员的裁决; 还有的是对争议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,如机构的仲裁。


 
       注:原作者:李娟( 1975 - ) ,女,湖南长沙人,博士生,主要从事国际私法研究。
       原链接出处:https://core.ac.uk/download/pdf/41435830.pdf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。